关于开展全省艺术设计个人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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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艺术设计个人执业资格
注册认证的通知
 
省内各地市艺术设计专业设计师(含学生):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号省长令中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应当将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第十九条行业协会履行职责中第五条款中“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民管[2006]12号我会被划定为行业协会的精神。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按照省长令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艺术设计团体、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工作。并于2006年1月14日组织省内专家对“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条例和收费标准进行充分地论证。并一致通过认证条例和收费标准。协会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黑发展中心[2006]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会开展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负责组织全省艺术设计领域范围内的艺术设计团体、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工作。并要求我会遵纪守法,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指示的有关精神,把黑龙江省的艺术设计市场规范化地管理起来,为促进黑龙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2006第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关于对执业资格认证收费标准再次论证,同意2006年1月14日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收费标准。并按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条例第十章规定的标准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黑发展中心函[2006]1号批复同意我会的收费执行标准的申请,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 收费标准
艺术设计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培训、辅导、考试等相关收费标准:
(1)一级注册艺术设计师:3500元
(2)二级注册艺术设计师:2500元
(3)三级注册艺术设计师:1500元
(4)助理注册艺术设计师:社会人员:1000元 学生:500元
   根据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条例第十章中有
费用使用规定如下:
第十章 费  用
第二十条 遵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按照有偿服务的形
式收取相应的费用,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收取费用的项目:1教材费、2培训费、3考试费、
4申报认证费、 5证书、标牌费。  
第二十二条以上收取的费用,用做支付场地费(租金)、培训
费、考试评卷费、专家聘用费、设备费、认证评审费、差旅费、餐费、办公服务费、协会管理费、证书标牌印章制作费、文件表格印刷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 个人申报程序(含学生)
(1)到协会领取申报表(带一寸彩色免冠照片6张);
(2)带学历证、职称证、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注明申报级别、列出符合条例中哪一条款;
(4)领取培训教材;
(5)领取准考证,安排培训、辅导、考试时间;
(6)报名、培训教材费(社会人员:500元  学生:200元)
注:报名、培训教材费用从各级别整体费用中扣除。
(7)本专科、中专院校学生参照条例中的规定申报。    
(8)各地市在当地统一报名、统一领取教材、统一培训。
(9)个人设计师(含学生)参加各类设计竞赛获奖者加分。
(10)  省内其他地市无委托报名机构的,直接到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报名。
三  申报时间:
2006年 5 月 8 日——2006年  5 月 20 日
申报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斯大林街4号(市青年宫后三楼)
联系电话/传真:0451-84610933   88773837
联系人:张震甫
根据考试合格者经协会组织专家按申报级别评定出结果后,分别颁发正、副本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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