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的认证艺术设计行业个人、团体执业资格,促进艺术设计水平的提高,尽快与国际接轨,结合艺术设计各专业特点,制定本认证条例。
第二条 艺术设计行业的执业资格等级认证的名称: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师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助理。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团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艺术设计行业中的装潢艺术设计(包装装潢设计、企业形象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景观、园林设计;公共艺术设计;建筑小品设计)、展示艺术设计(综合展示设计、专题展示设计)、服饰艺术设计(服装设计,鞋、帽及服装配饰设计)、家具艺术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实用工艺美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工业产品造型艺术设计、多媒体艺术设计、动画艺术设计、戏剧影视艺术设计(戏剧服装道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灯光、音响、效果设计,影视美术设计)。
第四条 凡申报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的团体和个人(企事业单位、院校、专业设计者、自由职业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规。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黑龙江省艺术设计相应的个人或团体的执业资格注册级别认证。
一、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师系列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年以上,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B)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C)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2~5年,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D) 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5~7年,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E)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的在校学生,专业成绩优秀,经学校推荐,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获得助理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B)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C)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D)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E) 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9年以上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获得三级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3年以上,参加过大型项目设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B)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参加过大型项目设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C)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7年以上,参加过大型项目设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D)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参加过大型项目设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E)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0年以上,参加过大型项目设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F) 不具备规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参加过大型项目设计,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获得二级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后,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连续从事设计工作3年以上,主持、参加过较有影响的大型项目设计,设计作品获国家奖1项或省级奖2项,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B)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6年以上,主持、参加过较有影响的大型项目设计,设计作品获国家奖1项或省级奖2项,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C)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主持、参加过较有影响的大型项目设计,设计作品获国家奖1项或省级奖2项,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D)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主持、参加过较有影响的大型项目设计,设计作品获国家奖1项或省级奖2项,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E)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主持、参加过较有影响的大型项目设计,设计作品获国家奖1项或省级奖2项,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F) 无规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设计工作18年以上,主持、参加过较有影响的大型项目设计,设计作品获国家奖1项或省级奖2项,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成果。通过该级别的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者。
5、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资深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在获得一级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级大奖2项、国际大奖1项、省级奖4项、在专业上取得有影响的专业理论成果(国家级奖1项)。
6、越级申报:以上各级别的申报者在国内、国际获大奖(指金奖或一等奖),或在专业理论方
面获大奖者,可在原申报基础上,越一级申报。
二、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团体系列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四级艺术设计团体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专业研究部门、个体设计事务所等。
B) 从事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有一般的设计任务和较好的业绩。
C) 具有固定的设计、经营场所,和相应数量的设计设备。
D) 具有稳定的设计人员:三级艺术设计师2名、助理艺术设计师若干名。
E) 严格执行国家法规,2年内未出现设计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三级艺术设计团体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专业设计研究部门,个体设计事务所等。
B) 具有固定的设计、经营场所,和相应数量的设计设备。
C) 具有稳定的设计人员:二级艺术设计师2名、三级艺术设计师4名、助理艺术设计师若干名。
D) 从事专业工作4年以上,能承接一般设计任务和较大型的设计项目,并有较好的业绩。
E) 严格执行国家法规,2年内未出现过设计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二级艺术设计团体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专业设计研究部门,个体设计事务所等。
B) 具有固定的设计、经营场所,和相应数量的设计设备。
C) 具有稳定的设计人员:一级艺术设计师2名、二级艺术设计师2名、三级艺术设计师4名、助理艺术设计师若干名。
D) 从事专业设计工作6年以上,具有大型项目的设计能力。
E) 设计项目(或单项设计作品)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级奖2项)。
F) 严格执行国家法规,2年内未出现过设计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艺术设计团体执业资格注册认证。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专业设计研究部门,个体设计事务所等。
B) 具有固定的设计、经营场所,和相应数量的设计设备。
C) 具有稳定的设计人员:一级艺术设计师3名、二级艺术设计师4名、三级以下艺术设计师若干名。
D) 从事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型项目的设计能力。做过国家及省内重点项目设计并已实施。
E) 设计项目(或单项设计作品)获国家级奖2项(或省级奖4项)。
F) 严格执行国家法规,3年内未出现过设计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报者必须按所申报的级别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认
证。
第七条 团体申报单位,须按申报级别和申报要求填写申报。
第八条 凡填写申报表、报送申报材料,须按统一的申报要求填写与报送。
第九条 领取申报表和报送申报材料的受理部门为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艺术设计执业
资格注册认证办公室。
第四章 考试和认证
第十条 艺术设计师的专业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统一组织,分期分批进行。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卷。
第十一条 各级别的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认证,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委员会审议,按各级别的条件认证。
第十二条 各级别的艺术设计团体的执业资格注册认证,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审核,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按各级别的条件进行认证。
第五章 执业资格注册认证证书的颁发
第十三条 经认证后的结论,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批准,各级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签署和颁发。
第六章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审验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个人和团体的申报情况,分期分批的进行认证。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认证证书、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团体执业资格注册认证证书均为每一年审验一次。如发生变化,可通过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委员会评议,做升降级评议认证。
第七章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五条 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专家组成,评委人选从专家档案库中临时抽调专家组成,每届评委成员为7人。
第八章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在省艺术设计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艺术设计师执业资格注册考试命题及组织专家阅卷评分和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负责艺术设计师申报执业资格材料的审核认证,艺术设计团体的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审核及申报单位的考察和认证工作。
第九章 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工作的纪律
第十八条 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各级别的申报条件和认证标准审议和认证。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评议认证工作中的保密制度,参加评议认证人员,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审议认证过程中的信息和情况,不得为申报人员及单位弄虚作假, 发现有以上行为者,立即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章 费 用
第二十条 遵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按照有偿服务的形式收取相应的费用,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收取费用的项目:1教材费、2培训费、3考试费、4申报认证费、 5证书、标牌费。
第二十二条 以上收取的费用,用做支付场地费(租金)、培训费、考试评卷费、专家聘用费、设备费、认证评审费、差旅费、餐费、办公服务费、协会管理费、证书标牌印章制作费、文件表格印刷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一章 本条例实施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同时适用于本省在外地的艺术设计从业人员和外地、外籍在省内的艺术设计从业人员。
附注: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