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艺术设计行业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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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艺术设计行业条例(暂行)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艺术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行为和整肃行业纪律,整顿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振兴和发展黑龙江的经济和创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发布此行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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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艺术设计行业要遵纪守法,爱国敬业。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种规定。

      2、热爱祖国,自觉的维护国家利益。

      3、以高水准的设计和自身的行为,为国家和中华民族争光,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条:加强学习,提高艺术设计行业的整体素质,通过设计实践为高水准的社会需求服务。

   1、加强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2、加强文化、社会、市场等方面的学习,提高知识水平。

   3、加强专业理论和先进设计知识技能的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第三条:艺术设计行业所有的从业人员要谦虚谨慎,为社会各界做好服务。

第四条:艺术设计行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和壮大。

<艺术设计协会>

第五条: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在省文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并自觉的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遵循《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规定办事,完成国家和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进一步完善协会的章程和自身建设,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规范自身的行为,在行业中起表率作用,承担起艺术设计业的管理职能。

1、  真正起到企业、从业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  维护会员的利益,做到多方位为会员服务、为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服务。

3、  团结广大会员,开展行业内的评比,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鼓励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的共同发展。

4、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行业内的规定及条例。

5、  注册艺术设计师及艺术设计机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注册设计师、 注册艺术设计机构执业资格认证标准,分期、分批的做好注册认证工作,整建黑龙江艺术设计队伍。

6、  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尽快规范黑龙江艺术设计市场。

7、  开展省内外设计信息的沟通和反馈,要做到及时、准确。

8、  及时、高质量的完成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9、  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做好创收,以利于协会自身和行业的发展。

<艺术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和设计机构>

第六条:艺术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和设计机构,都要自觉地执行行业条例,自觉地维护行业的形象,不做有损于行业形象的事。

第七条:艺术设计行业的设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做到诚信,遵守有关规则。对业户、对同行都要做到诚信。

第八条:设计机构和设计师的设计活动,要遵循专业法规,不出现设计事故。

第九条:提倡艺术设计的原创性,提高设计质量,创黑龙江艺术设计具有时代感的地方风格。

第十条:艺术设计是创造性劳动,应体现自身价值,可按质论价,但不得故意以低价和不收设计费为名,搞恶意竞争。

第十一条:艺术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和设计机构,不准以非正常手段,承揽设计任务,及在承揽设计项目过程中,搞腐败活动。

第十二条:艺术设计协会是为黑龙江艺术设计行业服务的行业组织,所有业内人员和设计

机构都有得到服务的权力和支持协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为了改变我省艺术设计市场的混乱无序状态,维持设计市场的秩序,实行艺术设计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市场进行设计经营活动的机构及个人,必须事先取得黑龙江省艺术设计执业资格注册认证。没有取得艺术设计执业资格认证的机构及个人,不得任意进入艺术设计市场从事营利性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外省、市来黑龙江从事艺术设计活动的设计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的相应执业证件,到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登记注册,方可有权向工商部门申报艺术设计营业执照,进入黑龙江艺术设计市场,享有本地同行业的同等权力,否则无权进入黑龙江艺术设计市场。

 

 

        本条例在执行中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

 

 

 

 

 

                                                               200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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