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是中国第一家省级艺术设计类协会。于1995年11月11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审核通过,同年12月28日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1995年—2005年间,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2005年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为我省首批行业协会。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专业业范围规范化管理的精神,协会于2006年6月划归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为黑龙江省文联直属一级协会。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汇聚了全省艺术设计领域顶级专家学者和有实力的设计师、知名设计机构,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目前会员已逾千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遍及全省高校的艺术设计院系、艺术设计企业及相关机构,并且先后帮助成立: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绥芬河等13个市(地)级艺术设计协会,成功地带动了全省艺术设计事业的繁荣发展。


   协会下设:视觉传达、环境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工业设计、纺织服装、动画、家具、陶瓷艺术、冰雕、雪雕等十一个专业设计分会。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的主要工作平台包括:1997年开始的“黑龙江艺术设计新星”评奖,1999年开始的“黑龙江艺术设计大赛暨优秀作品展”,2004年开始的“黑龙江省大学生冰雕比赛”,2007年开始的“全国大学生冰雕比赛”,2008年开始由省文化厅、省文联主办的“黑龙江设计界创意设计系列活动”,2009年开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主办的“黑龙江艺术设计优秀成果展示”,2010年开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主办的“黑龙江文博会设计艺术展区”,2012年开始由省文化厅、省文联、省教育厅主办的“黑龙江省设计艺术奖”评定,2013年开始由省社科联主办的“黑龙江艺术设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定,2015年开始由省委宣传部等部门主办的“黑龙江创意设计大赛暨优秀成果学术研讨和巡展活动”和由省社科联主办的“黑龙江省艺术学科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定等。上述活动均由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承办,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和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2004年开通《黑龙江艺术设计网》,编辑出版《黑龙江艺术设计报》《黑龙江艺术设计年鉴》《艺术设计理论探索》;2005年开始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6号令赋予的行业协会职能,开展黑龙江注册艺术设计团体和注册艺术设计师资质等级考核认定工作;协会还与许多兄弟省市联合举办设计竞赛等相关专业活动,并策划和举办了全省诸多市县的地方特色文化产品创意设计征集活动,助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有效升级。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健全的组织机构、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作方式,使协会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为开展各项服务和专业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成立20年来,协会开展了大量专业活动与公共活动,取得了巨大进步并产生广泛的影响。作为黑龙江省艺术设计行业的引领者、改革创新的推进者,协会不断增强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积极拓展工作和活动平台,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使各项工作活动生机勃勃,充满活力,作为优秀社会团体,为黑龙江省艺术设计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获得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广大会员的普遍赞誉。


   协会先后被授予“中国设计事业突出贡献奖”、“中国社会组织等级评估4A级协会”、“全国社科联系统先进(学)协会”、“黑龙江省先进民间组织”“黑龙江省特色社团”“黑龙江省优秀协会”等称号。是中国工业设计协会、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机构的团体会员单位。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HEILONG PROVINCE ARVISTIC DESIGN ASSOCLATON缩写:HLJAD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黑龙江省内艺术设计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艺术设计师及有关艺术设计专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艺术设计概念: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学科,它的研究内容和服务对象有别于传统的艺术门类,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市场、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这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艺术设计贵在创造与实践。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艺术设计家、设计理论家和艺术设计团体、通过科研、学术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黑龙江省的艺术设计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艺术设计与国民经济的联接,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振兴龙江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三)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艺术设计市场,开展国内外艺术设计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七)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八)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九)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凡属艺术设计领域和相关大专院校有关科系、热爱协会的团体和企业,经协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审合格后,方可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1)需要本会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推荐并签署介绍意见、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注册艺术设计师、工艺美术师、讲师、中级以上职称并在专业上有一定业绩者,经协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审合格后,方可加入本会。
(2)学生:为了艺术设计事业后继有人,培养和挖掘人才,凡在有关艺术设计院校攻读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有突出的学习和设计成果。经院校有关科系推荐,方可发展为“学生准会员”。
(五) 凡申请入会者,在填写会员登记表的同时需提供:1.学历证书复印件;2.职称证明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一寸照片两张。经协会秘书处分别对其进行资审合格后,方可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如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可全权委托秘书处决定和办理发展会员事宜;
(四)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费:可分为大、中、小型会员单位,每年会费标准分别为20000、10000、5000;个人会员:每年收取200元、终身会费为500 ;学生准会员,每年收取80元、终身会费为200元 。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根据民政部23号令“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协会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 因工作需要不方便召开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可代行理事会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作风民主,协调组织能力强;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行业协会会长应该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七)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会正常活动经费财务支出审批、管理;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款;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0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